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申請資格,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另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政策戶),即政策戶,得申請續約三次,每次續約之租期為三年,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不可以。非同戶直系親屬不計入家庭成員計算。
自有住宅位於屏東,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但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總額大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差異 |
政策戶 |
一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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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戶數佔總戶數比例 |
40% |
60% |
(2)選屋序號及遞補名冊排序原則 |
按評點分數高低, 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決定 |
電腦抽籤 |
(3)選屋原則 |
先選 |
後選 |
(4) 保證金 |
1個月 |
2個月 |
已申請租金補貼,可以申請社宅,但基於住宅資源不重複享有之原則,請於申請書上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已承租其他社會住宅,不可以申請社宅,基於住宅資源有限,申請人現已入住社宅,則不能再申請社宅。
範例1:園哥為租金補貼核定戶,順利申請社會住宅,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11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之社會住宅租約,經園哥於申請書上切結放棄租金補貼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將於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範例2:ㄚ桃為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戶,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0日之租賃契約。ㄚ桃僅能於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及不得申請其他社宅。
有,汽、機車位出租數量其租金及相關規定可詳閱公告之「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1.為使社會住宅租金與社福資源分類一致,收入分組方式以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乘數分級訂定。
2.分級租金制度非以申請類別(政策戶、一般戶)作為租金收取依據,而是針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訂定分級租金繳交門檻,以達住宅資源精準補助之目的。
為使住宅資源精準補助經濟弱勢家戶,經考量桃園市每人可支配所得、民眾租金負擔能力後,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作為收租依據。
政策戶享有優先選屋、保證金一個月之優勢,但租金仍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而定。
租金補貼屬自由租賃市場之補貼;依家庭成員數、年紀及具有低(中低)收入戶身分等不同條件給予分級經濟補助,不因房屋租金高低有所調整;社會住宅則由市府擇定住宅區位,提供良好居住品質、穩定租期及優惠租金之房屋,民眾可依需求自行選擇各式住宅資源管道。